北京市2018年十大环境违法案例 | 超标排放、未验先投均违法
现对2018年涉及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以及其他四大类共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第一类、大气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
2018年6月25日,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北京美通印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发现该单位印刷车间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标,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启动处罚程序。期间,尽管该公司为使印刷车间非甲烷总烃排放达标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调整印刷材料、优化环保设施运行工况、对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等,但8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复查和复测时,该单位非甲烷总烃排放仍然超标,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9月28日再次检查和检测,非甲烷总烃排放才达标。
对于该公司非甲烷总烃第一次超标的违法行为,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其处以十万元罚款,对其第二次超标排放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二百万元。
挥发性有机物是生成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前体物,是当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三大重点之一。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单位,不但要安装净化设施,保证正常运行,还应当自觉守法、严格遵法,加强对设备的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案例二:餐饮油烟超标排放
2018年8月15日,房山区环保局对北京渔阳久品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该单位主要经营炒菜和火锅,发现该单位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浓度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房山区环保局对该单位处以七千元罚款。
餐饮服务单位一方面应对油烟净化设施定期维护保养,记录日常运行、清洗维护或更换滤料等情况,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另一方面,也应积极了解法律法规的新要求,与自身的环保管理、污染物排放进行比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案例三: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2018年4月,依托热点网格系统提供的线索,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某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工地有两个员工食堂均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直排,影响周围环境。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十日内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未经任何净化设备净化排放油烟的视同超标排放”。因此,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则视同超标排放。“绿色施工”是建设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扬尘防治、建筑垃圾和噪声管控等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同样也应自觉将食堂油烟排放管理纳入“绿色施工”管理要求,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案例四: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
2018年6月,大兴区环保局对北京市标致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喷漆车间光氧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喷漆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大气环境。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兴区环保局对该单位处罚三万元,初步确定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法,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其有关责任人已被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环保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属于典型的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行为。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巡查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发挥作用。
案例五:氮氧化物超标排放
2018年1月,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测,发现该单位1号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浓度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十日内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达标排放作了明确的要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根据新建锅炉、在用锅炉,以及在用锅炉是否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等,规定了各种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锅炉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二类、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六:通过渗坑违规排放养殖废水
2018年4月8日,顺义区环保局对北京陈各庄东方种猪场进行检查,该单位主要饲养种猪,为规模化养猪场,在养殖过程中有废水产生,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废水产生量大于污水处理站的设计能力,且收集池有限,无法贮存全部废水。为了防止废水溢出,该单位采用临时管道将处理站处理后的污水排至没有进行防渗处理的土坑内。经检测,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等指标均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规定的排放限值。顺义区环保局对其处罚十万元,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
畜禽养殖废水有机物含量相对高,不妥善处理或直接排放都会对水体、土壤产生较大的影响。该种猪场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要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同时该单位利用渗坑违规排放污水的行为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通过渗坑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公安部门已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七: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2018年3月19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的线索,平谷区环保局对马坊镇工业园区排污单位进行检查,对北京坎普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污水排放情况进行检测,该单位将生产废水排放至市政管网。经检测,总排口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浓度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平谷区环保局对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类、固废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八: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2018年4月3日,通州区环保局联合区公安分局环食药旅中队对位于于家务乡的一废旧铁桶回收加工作坊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收购废旧化工铁桶,并对部分铁桶进行剪切出售,加工过程中有遗撒废矿物油等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该单位2018年3月期间共铰桶加工2万余张,其中涉及有承装废机油的铁桶1000个以上,总重量近15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规定,通州环保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3名责任人已被刑事拘留。
沾染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类、其他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九: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直接投入使用
2018年8月,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北京韩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电泳及包装项目虽然已取得顺义区环保局环评批复,正式投入生产,但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电泳及包装项目工程停止使用,处二十三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罚款五万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定办法》,目前,建设项目大气、水、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已实施自主验收,建设单位更应积极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动开展自主环保验收工作。
案例十: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2018年10月,通州区环保局对北京华电北燃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的生活废水贮存厂区内并定期转运处置,但无相关废水自行监测报告,废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有关规定进行自行监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通州区环保局对其处以两万元罚款。
达标排放是企业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最直接的体现,近年来,环保法律法规也逐渐增加了环境管理方面的要求,作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不单单是法律方面的要求,在企业自身的环境管理中,也应该通过自行监测,及时了解自身的排污情况,有针对性的调整环保设施运行工艺,确保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来源 | 北京生态环境新浪微博 编辑 | 君君.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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